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万保人力资源   2022-01-17   浏览量: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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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减轻群众特别是减轻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

《实施意见》提出了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实施意见》明确,2022年建立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待遇支付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实施。

《实施意见》要求,2022年各统筹地区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准入(退出)标准,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

《实施意见》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为实施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与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同步实施。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实施意见》明确实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两定”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实施意见》还就加强门诊就医的监督管理、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医保付费机制和服务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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