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文是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分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10年工作中不幸受重伤,医疗机构评定为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他是 农村户口,务工期间公司按照建设工地“建工险”缴纳了保险费,因此在受伤住院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了工伤待遇。但李书文认为,公司应当按照城镇职工的身份为他 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五险”,于是他要求单位补齐“五险”与“建工险”之间的差额。
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李书文于2011年8月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双方互不相让,期间经历中止、延期开庭等情况。公司认为李书文要求无法律依据,并且医保局已经将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拨付,不应再承担额外的任何费用……
经过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7个多月的13次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公司同意支付李书文因伤后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轮椅费、额外补偿款等共计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