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万保人力资源   2013-03-26   浏览量: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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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今后有劳动或者人事纠纷,只要向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是人事单位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进行调解便可,调整一旦生效之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昨天起至4月10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发生人事争议,又向哪些机构申请调解?草案规定,可以向以下四类机构提出申请: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草案提出,调解员在调解争议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客观,避免对有关案情进行预测或者倾向性表述。调解劳动人事争议,除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外,一般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调解参与人对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

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的申请、受理、时限以及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等,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确立了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将调解协议书置换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减少当事人事后反悔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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