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广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营改增”前,该公司去年广告业务年收入约1.9亿元,需交纳营业税约950万元。“营改增”后,广告业务收入列入 增值税征税范围,对该公司在减低税负方面有着积极的变化,在扣除可抵扣广告发布费项目后,虽然营业税由5%增到6%,但依法取得广告代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抵扣,预计每年可减税约200万元。
记者采访时还了解到,随着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可抵扣项目的不断增加,“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企业所占试点企业的比例正不断缩小:目前12个试点省市增税企业所占比例最高的不到10%,一般都在5%左右,且增税企业比例还在呈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