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缴纳社保是否违法?

万保人力资源   2017-04-13   浏览量: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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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社保空档期的医疗费单位还需要负一定的责任。

本月入职,企业从员工入职之日起的次月开始购买社保,是否违反中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这个问题,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法》时间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


实际工作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可以次月补办业务。

第二,员工离职和入职在同一个月份之内。离职单位,当月不能减员;入职单位,也就无须当月增员。

第三,员工离职单位,有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对于欠缴保险严重的单位,完成补缴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几个月即可完成,有的几年也无法完成。这种情况,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增员业务,也就不能为入职员工参保。需要与社保请示如何解决问题。


遇到这类情况,企业次月才能给员工购买社保,法律是是允许,但是风险很大,为什么呢?

举个例子:1月30日,上海的周小姐跳槽到一家新公司上班。2月7日,余小姐因腰椎疾病前往医院治疗,后实施手术治疗。余小姐在出院办理医疗费报销时,发现自己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原因是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保,故而余小姐未能享受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4.7万元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余小姐自己承担。余小姐认为系公司失误造成了自己的损失,遂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医保可报销部分的2.56万元。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小姐1月30日已在新公司就职,可自该日起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余小姐在入职前,原用人单位就为其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新公司有足够时间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但新公司直至2月17日才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致使余小姐的医保账户被封存而无法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公司虽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余小姐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能免责。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公司支付医疗费可报销部分2.56万元。


公司虽然在“30”日内给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是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在这方面产生的损失由公司负责。所以,企业从员工入职之日起的次月开始购买社保不违反社保法,但是一旦产生用工纠纷,对企业来说,风险很大。

新员工入职,社保空档期的医疗费单位还需要负一定的责任。

本月入职,企业从员工入职之日起的次月开始购买社保,是否违反中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这个问题,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法》时间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


实际工作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可以次月补办业务。

第二,员工离职和入职在同一个月份之内。离职单位,当月不能减员;入职单位,也就无须当月增员。

第三,员工离职单位,有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对于欠缴保险严重的单位,完成补缴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几个月即可完成,有的几年也无法完成。这种情况,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增员业务,也就不能为入职员工参保。需要与社保请示如何解决问题。


遇到这类情况,企业次月才能给员工购买社保,法律是是允许,但是风险很大,为什么呢?

举个例子:1月30日,上海的周小姐跳槽到一家新公司上班。2月7日,余小姐因腰椎疾病前往医院治疗,后实施手术治疗。余小姐在出院办理医疗费报销时,发现自己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原因是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保,故而余小姐未能享受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4.7万元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余小姐自己承担。余小姐认为系公司失误造成了自己的损失,遂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医保可报销部分的2.56万元。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小姐1月30日已在新公司就职,可自该日起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余小姐在入职前,原用人单位就为其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新公司有足够时间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但新公司直至2月17日才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致使余小姐的医保账户被封存而无法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公司虽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余小姐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能免责。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公司支付医疗费可报销部分2.56万元。


公司虽然在“30”日内给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是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在这方面产生的损失由公司负责。所以,企业从员工入职之日起的次月开始购买社保不违反社保法,但是一旦产生用工纠纷,对企业来说,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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