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两个单位就业,能否只缴一个工伤险?

万保人力资源   2017-05-02   浏览量: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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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为甲制衣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单位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在2015年的9月份该公司因效益问题放假,于是林某就去了本地的乙服装公司当兼职工,在2015年11月份林某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次要责任。于是接下来乙公司为林某申请了工伤,在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时被告知乙公司没有为林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林某在甲公司缴纳的保险与本次事故没有任何关系,所花费的费用需要乙公司自己承担。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认为林某已经在甲公司处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且林某并未辞职,因此无需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在事故发生后乙公司依照法律程序为林某申请工伤并领取工伤待遇,却被告知自行负责。那么在法律中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呢?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该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受到伤害时所在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责任。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只能由乙公司自己承担全部的工伤责任。乙公司应当及时的为这种兼职人员办理工伤手续并缴纳工伤险,不能因为林某在甲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就想当然的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到头来还是由自己承担了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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